麻醉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文关怀”系列活动之面试技巧讲座
从1989年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至今,行政程序的地方立法已历经三十多年。
[iv]实务界人士对此的直接论述可参见孙百昌:《再论行政处罚适用不问主观状态原则》,载《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8期。[xviii]参见劳东燕:《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
由于没收假药、劣药在性质上属于预防性的控制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则是消除违法行为的收益,两者在性质上实际都不是真正的制裁,因此,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使得该条相当于是一条免责条款。上述论者都是认为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中可以推定过错的存在,而需由相对人举证证明过错不存在,这也是持过错推定论的大部分论者的观点,但这种观点其实存在着对于推定这一机制的认识误区。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被划分为三个领域,分别是药品监管、食品监管和除此之外的一般产品监管,分别适用于《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及《产品质量法》。药品监管即药品风险防控,可以说是整个产品质量监管领域最为严格的,但在这一最为严格的领域中,我们看到了责任主义的贯彻。五、责任主义在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方式 以上表明,责任主义在我国行政处罚领域是存在的,而责任主义如何具体贯彻,如何通过相关条款合理地适用,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这种情况毋宁称为过错假定更为准确,法律预先假定相对人在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是有过错的,因而相对人需要为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事实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从解释论上,客观归责理论提供的判断过失实行行为的体系框架对于行政法中的过失违法行为的认定同样适用。[22]《民法典》(草案)第1032条第2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草案)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16] (二)知情同意权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与民法中的人格权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二,医疗卫生人员的说明义务还体现为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此类说明本身构成医疗行为的一部分。此规定或可被视为我国宪法中对社会权的概括性规定,使公民患疾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了成文宪法依据。
[13]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0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在此背景下,医患纠纷趋于增多,医闹现象和医疗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亟待保护。
[6]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患者有平等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服务时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这或可体现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12]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范围,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都必须以财政预算为基础,其和国家财政政策关系密切,具有相当的裁量空间。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包括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15] 许宗力:《大法官解释与社会正义之实践》,第84页。[23] 郭明龙:《论患者隐私权保护——兼论侵害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基础》,《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第85页。[26]这有助于患者对诊疗活动形成相对理性、客观的认知,减少医患之间的对立情绪。
[1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包括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医疗卫生人员的说明义务构成实施医疗行为的要约,患者获得告知并同意,表明患者对医疗行为进行了承诺,这使得该医疗行为得以实施。一、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及其制度性保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了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并通过设定一系列制度安排,建构了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的制度性保障。
[21]医疗卫生人员将相关信息向患者说明,如实披露相关信息,这有助于患者更为积极主动地接受、配合治疗。这部法律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该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28]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第2款。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的制度性保障,体现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的一系列制度安排。[31] 注释: [1]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91页。[1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0条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20]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医疗卫生人员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类似于医疗行为成立的要约与承诺。[18] 参见金玄卿:《韩国的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学家》2011年第3期,第156页。
三、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权益 在我国医疗卫生立法的制度设计中,不仅要依法维护患者权益,还要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权益。本文试图以权利保障为视角,以法律理论为依托,以宪法规范和宪法原理为基础,以实定法律规范为准据,结合新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规定,解析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立法的法理,分析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及相应的制度性保障,探讨患者在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平等权、知情权和隐私权,探究对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3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3条。[7]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在患者和医疗卫生人员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此更需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的知情同意权。
[21] 参见[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冷罗生、陶芸、江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29页。[1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9条。
医疗资源配置应遵守等者,等之。(一)平等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社会正义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表现,不应因性别、阶层、城乡、收入、年龄、健康状况、疾病严重程度等先天、后天差异,在获得医疗服务资源、获得医疗服务保障范围、获得医疗服务水平等方面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
[6]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制度与公共政策设计,应致力于缩减、调和乃至消除事实上不平等的状态,协助每个人能在立足点相同的基础上,平等地享有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机会。
[24] [法]西蒙·泰勒:《医疗事故责任与救济:英法比较研究》,唐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47页。[18]只有在患者获得告知并行使同意权后,医疗卫生人员才能行使相应的医疗行为。[1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5条强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公民可公平获得的服务。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1条。国家提供给付行政的范围、方式和种类,涉及对有限资源的配置,应与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相当,不应超过立法目的所需的立法限度,给予过度的给付。
其一,当患者身体完整性的法益有可能受侵害时,医疗卫生人员应履行患者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这是为了获得患者同意所做的说明。患者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10]因此《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法律调整重心限定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限定为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随着现代行政任务的变迁,社会权或生存权在基本权利谱系中的地位日渐显现,社会权是对国家要求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作为请求权。